27.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如何调整?
答:首先是谁来管?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分别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
其次是管什么?主要是指导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最后是怎么管?原由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管理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已建立党委的,可分别由两个工委直接管理;已建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可由两个工委整合组建为直接隶属工委的若干联合党委;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其党建工作可由相关联合党委负责,也可由工委相关部门直接负责。原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国资委党委可领导其中的行业联合会(协会)党委,由行业联合会(协会)党委具体负责其代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试点期间,两个工委可成立隶属工委的行业协会商会临时党委,接受参加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同时在未建立党组织的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党的工作。
另外,关于怎么交接问题。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国务院国资委要充分做好工作力量调配等相关准备工作后,再陆续接收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重点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党费收缴和管理、党内统计数据调整上报、档案资料接收等工作。脱钩过程中,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构原则不变,组织生活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中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关系,随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
28.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如何安排?
答: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按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由省外办负责),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管理。
29.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港澳事务如何办理?
答: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不再对其人员因公赴港澳事务进行审批,调整为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其他涉港澳事务,由住所地(区、市)人民政府按港澳事务管理规定执行。
脱钩后,如何处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人员脱钩前所持有的因公护照和因公港澳通行证?
答: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有关人员脱钩前所持有的因公护照应有原申办单位统一送原因公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注销。
有关人员脱钩前所持有的因公港澳通行证应由原申办单位统一送原证件签发机关收缴注销。
住所地在北京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进行外事及港澳工作对接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1.协会商会与北京市外办进行外事和港澳工作对接公函;2.民政部关于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的核准函(复印件);3.协会商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4.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申报备案表;5.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外事专办员申请表;6.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通讯录登记表。7.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其他相关材料。可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了解具体要求及索取相关表格,联系电话010—84187505/7507/7509
30.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如何管理?
答:按照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的原则,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可在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对经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不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按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等规定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31.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国际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会议,参加或举办国际展览,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答: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国际组织或者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由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批或审批;举办国际展览,仍按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其人员出国执行任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32.脱钩后将会有哪些引导扶持政策?
答:《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脱钩后要完善支持政策:
一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已于今年9月印发,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作了具体规范和要求,为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是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四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已印发,下一步将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相关数据。
五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