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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解读之二
发布时间:2019-06-18 17:38:12   作者:投资科   点击量:   来源:

关于“资金管理”

第一个方面,《条例》十分注重衔接平衡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并统筹安排使用,包括跨年度纵向统筹和本级政府横向统筹防止不同部门、不同专项的资金之间出现重复安排或空白盲区的问题。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资金安排部门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上或上级补助给下级再由下级安排到项目实现政府投资精准确定建设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准确评价投资效果、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的目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现行的主要四种方式,即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指出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无偿补助企业的补助贴息,要尽可能的规范和限制,只能用在确有必要的项目上,防止干扰市场充分竞争。

个方面,《条例》确立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政府投资管理中的地位,并在第三章中以整章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条例》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计划编制主体,强调谁安排投资、谁编制计划。即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二是投资计划层级,强调一级政府一级计划。即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也就是说,随着我国实行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国家、省、市、县四级都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三是政府投资计划的内容。《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条例》第十七条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达到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纳入投资计划草案和正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的深度。

个方面,《条例》从严格管理和严肃问责两个角度,加强政府投资资金刚性约束,达到控制和节约目的。严格管理主要体现在严格核定概算和加强调概限制上。第十一条规定,初步设计审批和概算核定时,要审查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概算的,项目单位要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为了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节约,《条例》规定了严肃问责的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规定,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对项目单位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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