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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CNG(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实行临时加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30 10:26:00   作者:价格收费管理科   点击量:   来源: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达州经开区经发局,主城区各CNG销售企业:

今年8月以来,因气源紧张,为缓解供需矛盾,上游不同程度分月上浮了非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特别是供合同量外用气(增量用气)直接成倍上涨,大幅增加了CNG销售企业经营成本。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精神,为稳定市场,保障供应,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按顺价调整的原则对全市CNG销售价格实行临时加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加价标准

全市CNG销售企业,统一按售气量每立方米临时加价0.308元,即CNG销售价格由现行2.9/立方米调整到3.208/立方米。

二、临时加价执行时间

20181210时起至201933124时止。

三、对价差进行清算

CNG销售企业对临时加价款需单独列帐,准确核算价差的收支情况,并按月向当地发改部门报送与上游结算票据复印件,如有停止供气的不得享受临时加价。各地发改部门在20194月对CNG临时加价款进行清算,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委。

CNG销售企业要切实做好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的供需衔接,保障天然气供给,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同时做好明码标价等相关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加价以及弄虚作做假、隐瞒价差收入的行为。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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