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0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地方电网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电网“同城同价”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同步下调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内各电压等级的降价标准(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分别为每千瓦时5.25分钱、5.1分钱和4.95分钱。趸售工商业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每千瓦时降低5.09分钱。
二、鉴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市新桥供电分公司与国网同价的实际情况,为减少供区电价矛盾,经研究,决定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电价与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同价。
调整后的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目录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目录电价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三、上述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